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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政府采购的价格应该是透明的,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应该是不相同的。但从目前的一些情况来看,不尽如人意,一个预算3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只有4家供应商参与,其报价分别为298万元、297万元、296万元、295万元,这种阶梯式的报价,看不出任何竞争的因素,事前商量的可能性非常大,这便是串标的一个重要现象。作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应该作出决断予以废标。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家族企业往往是在一处打印店制作投标文件的,由一个人负责签署盖章装袋,然后一家人来投标。笔者曾有过这样一次经历:一次仪器采购,A公司的《开标报价一览表》中的印章盖的是B公司印章。问其所以然,答复是在一家打印店打印时章盖错了,当时仅对两家公司作了废标处理。如果按照87号令的话,完全可以认定为串标行为。
像这种投标文件混装的现象很普遍,有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是A公司的章,商务文件则是B公司的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容上写的A公司名称,然而盖的章却是B公司的章,有的售后服务方案也存在此类问题。反正只要仔细一瞧总要把一些问题给看破。关键是审查投标文件时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家族企业对于资金的管理比较严格,往往掌握在母公司手中,要支出须从母公司转账。有时为了省事,其投标保证金系一个单位的账户转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法律宽松没有作出规定,也就不了了之。作为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一定要作出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定要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作为自然人也应该有自己的基本账户。这样可以从另一方面反映供应商的法纪观念,较好地制约供应商的麻痹心理。
总之,串标行为的认定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要有理(法律依据)、有据(投标文件的事实证据清楚),必须对号入座,切不可搞前瞻性操作,也不可以于法不顾,听之任之。需要业界同仁共同努力,才能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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