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6-29   |  人围观

标签: 政府采购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省转型发展,为营造我省“六最”营商环境发挥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特印发此通知。

一、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一)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禁止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各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对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主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禁止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禁止捆绑、强制供应商满足其它条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四)保障市场主体方便快捷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已实现全程电子开评标,各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各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现场提供网络查询服务,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各类官方网站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重复提供证明。供应商已经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提交的资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纸质材料。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保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业。凡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成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备开展业务必备条件,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二、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六)免收采购文件费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上线运行后,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必须与采购公告同时发布,供应商可免费下载采购文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另外收取采购文件费用,也不得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它费用。

(七)规范保证金管理。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企业信用等免收或按比例少收保证金。确需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鼓励采用保函形式缴纳。免收、按比例少收保证金的条件和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方式、时间以及不予退还的情形、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等,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记录在合同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对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的问题进行清理并予以通报。

(八)鼓励采购人预付合同款。为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加快合同履行进程。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金额、比例等要求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中。

(九)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自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予以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支付合同款项,降低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增加合同以外的条件作为付款条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追偿。

(十)大力推广“政采智贷”。省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通了合同融资信息化平台“政采智贷”,中标(成交)供应商无需任何质抵押物,凭政府采购合同即可在线申请融资,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慢、贵”的问题。要大力宣传“政采智贷”,积极引导采购人配合中标(成交) 供应商申请融资,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三、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十一)及时办理代理机构在线备案登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业。在我省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善相关信息,采购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代理机构在山西分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的信息予以核对,核对无误的开通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开展业务的账号及相应权限。

(十二)供应商自主登记备案。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效”的改革要求,我省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承诺制管理。供应商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进行登记备案,办理CA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须提供纸质资料,财政部门不进行现场审核。供应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资料将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信息自动写入投标文件。

(十三)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普法宣传,提高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等优惠性政策宣传,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真正享受政策红利。

四、信息全面公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四)严格落实采购意向公开。除实施电子卖场直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采购意向。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需进行需求调查的,必须依法依规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制定实施计划,落实采购政策。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和商务要求等。

(十六)提高信息查询的便捷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网站信息公开功能,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优化信息查询搜索功能,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查询检索服务,使公众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得信息内容,节约公众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成本,为供应商获取信息和社会进行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五、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十七)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电子卖场。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功能,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程在线、一网通办”、“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供应商办理业务、参与投标“一次不用跑”,为供应商节约大量的资金、人力和时间成本。采购过程中信息变更、限时报价、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发送提醒短信。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丰富商品品目,消除壁垒,统一标准。引入电商竞争模式,公开征集电商参与网上超市公平竞争,建立商品价格比对监测功能。落实国家政策,建设各类特色场馆,支持创新发展。

(十九)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前接预算后联支付,实现财政资金从“预算编制-采购执行-资金支付”全链条电子化闭环运行。按照国家平台标准要求,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联通,及时将采购过程及结果信息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共享,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六、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质疑、投诉的渠道和方式,方便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维权。逐步建设在线质疑、投诉系统,规范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流程,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在线处理质疑、投诉事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二十一)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十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

七、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二十三)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公安经侦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互相通报日常监管中发现或系统预警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合力打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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