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湖北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投标文件造假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投标文件造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取消1-3年的投标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常见的投标文件造假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的情况。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二、业绩不实:常见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1、投标人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
2、投标人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明。
三、财务报表作假
为评估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以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标人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但是由于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技术类评委为主,一般没有配备经济类评委,如果招标人及评审人员对这块不够重视,就会有投标人为了让公司财务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作假,以此来提升中标率。
四、信用造假
近几年国内各行各业,特别是招投标行业,正在大力推广信用评分机制,出现信用违约的企业一般会受到禁止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处罚,但是投标又是很多企业参与项目的必经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会在这个方面动脑筋,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五、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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