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市场主体有哪些失信情形

招投标知识 2022-12-22   |  人围观

标签: 招投标 

失信表现:建设方失信行为:一是肢解工程规避招标。一些建设方将应进场招标的项目拆分为若干个小项目,使其达不到招标条件;过分强调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以招标会耽误工期、加大成本为借口规避招标。二是建“利益链”操纵项目。项目开始前,建设方委托“意中人”帮助其选择代理机构,建立三方利益共同体,从“标书制作、信息发布、接受报名,组织招标”各个环节都进行操控,指定“小圈子”,排斥竞争对手。三是伺机干预专家评标。个别“业主评委”在评标现场暗示、诱导外聘专家,或发表倾向性言论,试图导引评标方向;四是泄露评标内幕“搅黄”项目。一些建设方发现非“意中人”中标,就对外泄露重要评标信息,指使“枪手”质疑、投诉,试图推翻评标结果等。

招投标市场主体有哪些失信情形 (图1)

1、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一是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报名时,通过审核潜在投标人的业绩、荣誉、社保缴纳情况等排除异己,为“意中人”中标铺平道路。

二是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私设门槛,量体裁衣,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投标人大开“绿灯”。

三是按业主意图,违规劝退或逼退竞争对手 。

四是充当业主“代言人”,评标时暗示、诱导评委选定意向中标人;这些都与“中介中立”的原则背道而驰。

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和制度不堪一击,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2、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市场竞争最重要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之必需。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工程市场中,一些投标人并非靠诚信、实力和公平竞争来赢得项目,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招聘、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将中标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因转包、分包“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豆腐渣”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

3、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依法合规组建的,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一些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违反招标规定评标、通过微信群或私下接触投标人、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以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相“要挟”提高报酬要求等。

究其原因:少数评委职业道德操守差,另外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评委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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